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 
前置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所需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服务电话 3569175
投诉机构 焦作市民政局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 投诉电话 356990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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