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政府规章】《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2013年8月15日通过,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 (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 (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政府大厦904房间 服务电话 0391-356951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民政局 投诉电话 0391-356916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对地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划地名科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区划地名科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区划地名科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区划地名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区划地名科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划地名科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划地名科
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划地名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