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市政府大厦904房间 服务电话 0391-356951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民政局 投诉电话 0391-356916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桩标志物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划地名科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区划地名科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区划地名科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区划地名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区划地名科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划地名科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划地名科
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划地名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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