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前置条件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单位、个人或社会团体等
所需材料 1.立案阶段责任:殡葬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或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殡葬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 0391-3568577
投诉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殡葬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或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社会事务科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社会事务科
审查 调查终结,工商行政、殡葬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社会事务科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社会事务科
决定 决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科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科
执行 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事务科
其它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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