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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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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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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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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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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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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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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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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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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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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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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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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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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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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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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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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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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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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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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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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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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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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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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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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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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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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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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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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