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8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前置条件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社会团体等
所需材料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 0391-3568577
投诉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社会事务科
调查 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社会事务科
审查 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科
告知 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社会事务科
决定 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社会事务科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