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表》原件1份、填写完整,申请人自备。(制式表格市公安局网站下载)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表、文化部门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测试;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网吧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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