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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和补发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前置条件
(一)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参照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签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以及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或者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三)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停留证件。
(四)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应当提交居留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五)具有其他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情形的:
1、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可以签发与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证件。
2、对处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决定书签发停留期不超过15日的停留证件。
3、对被有关部门判处缓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等监外服刑的外国人,需要在境内协助调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被依法限制出境的外国人,以及刑满释放但未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判决书、限制出境证明或者协助调查证明等签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4、属于不予签发签证证件的情形且未被限制出境的外国人,应当签发停留期不超过10日的停留证件,但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除外。
第十四条 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可以换发停留证件。申请材料和换发要求按照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 对停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和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所需材料
审核材料(包括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征收(收费)标准
按国别及其他延期时间收费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世纪路1519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228245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在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签发的,予以签证或颁发居留证件;不准予签发的,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正确、及时制作证件;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外国人在境内活动进行监管,对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证件随时进行查验。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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