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5年第661号修订)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前置条件 申请人应当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已满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未满16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员代为申请;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三)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和本人出生证明。
征收(收费)标准 证件200元/本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世纪路1519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服务电话 0391-2282450
投诉机构 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5年第661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通过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向省厅发送制证信息;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办理签注或变更签注手续;发生法定情形时,依法予以吊销、收缴或宣布作废。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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