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前置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6、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的;
7、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 1、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和二张本人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4、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三、不同事由须履行的补充手续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
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
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5、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国务院台办、中央统战部出具的有关证明。
6、被俘人员:由民政部门核查被俘名单。
征收(收费)标准 8元/证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世纪路1519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服务电话 0391-2282450
投诉机构 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决定 3.转报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定居条件依法上报省公安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或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除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外,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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