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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重要商品成本调查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4号)》豫发改价调【2005】607号,要求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开展成本调查的重要商品包括:钢材、煤炭、电解铝、水泥和化肥。……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具体工作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准确后方可汇总上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发布单位企业的成本数据。
前置条件
重要商品成本调查企业
所需材料
重要商品生产成本报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80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
解放中路228号5楼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服务电话
0391-2853031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356938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通知
通知责任:下发通知,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成本调查报表,并提供相关会计报表;各调查企业每半年调查一次。
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审核
审核责任: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
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转报
转报责任:将全市数据转报省成本局。
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成本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发布企业的成本数据。
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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