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依据   "   
    《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8号)第四条:“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职责:……(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参保居民的资料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医疗保险证(卡)制作等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焦人社〔2012〕245号)“一、适当扩大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具体病种和诊疗项目见附件2。……四、定点医疗机构在对重症慢性病病人进行医疗服务时,……”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焦人社〔2012〕126号)“四、……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0%。……”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人社〔2017〕181号  第十条 重症慢性病患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80%,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70%。基层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门诊重症慢性病患者持重症慢性病就医卡、社会保障卡到本人所选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持卡结算,患者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月与市医保中心结算一次。个人账户已经支付的,统筹基金不得重复支付。特殊情况需外购药及外出检查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提出申请,经医院医保办审核,方可到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和院外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季度末20-25日按要求报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特殊病种患者,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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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发票原件、药品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外出检查审批单、本人社保卡复印件、本人中行卡复印件 。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丰收路人社大厦一楼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8826866,2662970
投诉机构 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211881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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