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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关于印发〈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焦人社〔2014〕17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正常分娩提供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生育登记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住院票据医保联原件(在异地就医提供住院票据收据联原件)。
2.异常分娩、剖宫产、剖宫产同时做其他妇产科手术的职工除上述证件外,需提供诊断证明原件(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或医疗专用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4.上述材料交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丰收路人社大厦二楼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8826930
投诉机构
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211881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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