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伤残军人和无工作单位的伤残民兵民工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1.《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死者原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告等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 服务电话 3569164
投诉机构 焦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 217016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死者家属提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核 受理责任:接收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上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10﹞84号)第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或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是否属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情形进行认定;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或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认定结果作出决定(不符合因公牺牲条件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责任:将确定结果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同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对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落实政策情况实施监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优抚和褒扬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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