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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烈士评定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2.关于《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具体问题的解释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家属申请书
2证明人材料
3主管单位的报告
4县市(区)政府的报告
5市民政局报告
6市政府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
服务电话
3569164
投诉机构
焦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
217016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初审,申办,审核,申报,评定,告知与备案
受理,初审,申办,审核,申报,评定,告知与备案
受理责任:接收市政府转批的县市区政府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进行复查. 决定责任:市政府复查同意后,由市政府将申报材料和评定烈士报告报省政府。 送达责任:待上级审查评定后,及时将上级颁发的《烈士证明书》送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省民政厅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优抚和褒扬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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