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政府侨务办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七条:“华侨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1份,
华侨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驻外使领馆认证书或公证书原件1份,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1份,
《个人出入境记录详情单》1份,
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拟定居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户籍注销或迁出核实材料1份,
在我省投资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符合办法第五条(四)、(五)、(六)之一的或第六条的需提供相应材料,
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拟定居行政村村委会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个人承诺书或商调函1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13723184084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0391356835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定点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侨务科
受理 工作人员定点接收申报材料 侨务科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侨务科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侨务科
办结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侨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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