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前置条件 接收各县市区退伍安置部门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人数统计汇总
所需材料 各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填报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人数报表、所需经费申请书
征收(收费)标准 不 收 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810房间 服务电话 3569726
投诉机构 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 投诉电话 217016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接收各县市区退伍安置部门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人数报表。 就业创业科
审查 审查责任:依据上级拨款和市级匹配资金金额,结合各地组织培训报表人数,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征求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就业创业科
决定 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由其制发拨款文件。 就业创业科
实施 实施责任:市财政部门根据拨款文件,将资金拨付各县市区。 就业创业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对县市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就业创业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就业创业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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