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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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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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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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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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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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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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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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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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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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已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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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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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申请人自备, 内容应真实反映 2、河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申请人自备, 内容应真实反映 3、人防工程立项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5、工程阶段性验收报告(基槽、主体),原件,申请人自备,内容应真实反映 6、主体结构工程检测报告,原件,申请人自备,内容应真实反映,须加盖单位公章 7、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原件,申请人自备,内容应真实反映,需加盖单位公章 8、规划、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复印件,内容应真实反映,需加盖单位公章 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内容应真实反映,需加盖单位公章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申请人自备,内容应真实反映,需加盖单位公章 11、人防工程竣工图,原件,申请人自备,内容应真实反映,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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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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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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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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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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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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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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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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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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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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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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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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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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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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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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