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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第六部分第(十九):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审查批准申请表,制式表格人防办网站下载,原件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2、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3、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规划部门认可的项目总平面图(含经济技术指标)、地下空间分层平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文档(CAD、T3格式),核原件,彩印件加盖公章
5、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平战转换预案(1套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CAD、T3格式),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审图机构章,A4规格装订成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资料一份,原件,图纸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套
征收(收费)标准
无手续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0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3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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