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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机构
                                                 | 
                                                
                                                    市人防办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当地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 
                                             
                                            
                                                | 
                                                    前置条件
                                                 | 
                                                
                                                    无
                                                 | 
                                             
                                            
                                                | 
                                                    所需材料
                                                 |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原件,申报单位提交
                                                 | 
                                             
                                            
                                                | 
                                                    征收(收费)标准
                                                 | 
                                                
                                                    二条第二款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 
                                                    受理地点
                                                 |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服务电话
                                                 | 
                                                
                                                    0391-3568406
                                                 | 
                                             
                                            
                                                | 
                                                    投诉机构
                                                 | 
                                                
                                                    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91-3569333
                                                 |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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