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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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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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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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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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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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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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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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当地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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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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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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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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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原件,申报单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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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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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第二款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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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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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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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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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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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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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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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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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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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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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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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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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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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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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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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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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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