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实施机构
|
市金融工作局
|
实施依据
|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略)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略)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十七条:“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机构监管职责转隶过渡期间工作衔接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 19号):“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方案,省商务厅承担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监管职责划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焦作市金融工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焦办文〔2019〕48号)第五条:“焦作市工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四)地方金融科,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的审批工作。” 7、《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前置条件
|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所需材料
|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受理地点
|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服务电话
|
3569131
|
投诉机构
|
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3569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