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申请
征收(收费)标准 免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510房间 服务电话 0391-299062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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