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典当行非法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以及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金融工作局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机构监管职责转隶过渡期间工作衔接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 19号):“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方案,省商务厅承担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监管职责划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焦作市金融工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焦办文〔2019〕48号)第五条:“焦作市工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四)地方金融科,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的审批工作。”
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
受理地点 市政大厦西配楼4楼焦作市金融工作局 服务电话 3569131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356925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以及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地方金融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地方金融科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地方金融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地方金融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地方金融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地方金融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金融科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金融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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