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取水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水利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在申请取水许可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许可申请。”
|
前置条件
|
无
|
所需材料
|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报批稿);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受理地点
|
焦作市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受理窗口
|
服务电话
|
0391-3568405
|
投诉机构
|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环境科
|
投诉电话
|
0391-3568555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水政资源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审查
|
材料审查(包括取水许可申请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等);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水政资源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签发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水政资源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水政资源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