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
实施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 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 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 2.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 )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前置条件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同意易地建设
所需材料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申报单位提交
征收(收费)标准 [2009]100号)第二条第二款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0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3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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