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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委托书,申报单位提交,加盖公章
2、人防工程改造审批申请表,申报单位提交,加盖公章
3、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建筑设计总说明,申报单位提交,加盖公章
4、人防工程改造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含CAD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图纸为加盖设计院出图章的正式图纸
征收(收费)标准
无手续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0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3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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