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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报废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前置条件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报告经专家组评审认定该工程现状符合报废条件
所需材料
1、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原件,制式表格网站下载,加盖公章)
2、委托书(原件,制式表格网站下载,加盖公章)
3、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现状照片和专家评估报告(原件,加盖公章)
4、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核原件,内容应真实反映)
5、人防工程概况说明和平面图(复印件,本表内容真实反映人防工程现状)
征收(收费)标准
无手续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0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3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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