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科技局
实施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章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983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2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审查 2.审查责任: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每年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科技部门审查情况表。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报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审核意见报送省科学技术厅;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待上级批复后,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省科技厅要求,做好监督,检查,统计等工作。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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