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原件,制式表格网站下载,加盖公章)
2、委托书(原件,制式表格网站下载,加盖公章)
3、人防工程概况说明、平面图(核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征收(收费)标准 无手续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0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3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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