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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前置条件
符合该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和设计方案审查要求,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通过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
所需材料
1、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批准申请表(制式表格人防办网站下载,原件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
2、委托书(申报单位提交,加盖公章)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含经济技术指标)、地下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含CAD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加盖公章)
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平战转换预案(1套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CAD、T3格式)刻录光盘,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审图机构章,A4规格装订成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资料原件一套
5、经审核的地上施工图(建筑、结构)一套(含CAD电子版) 原件1份,图纸按建筑、结构顺序依次A4规格装订成册一套
征收(收费)标准
无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0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3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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