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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 医疗广告审查 ] 1、(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1类1份)
[ 医疗广告审查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 医疗广告审查 ] 3、授权承诺书
[ 医疗广告审查 ] 4、(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电视、广播广告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平面广告提供成品图小样(1类1份);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35684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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