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隧道、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采矿、采石、冶炼等工业项目; (四)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五)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开发等土地开发项目;(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05
投诉机构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环境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水土保持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材料审核(水土保持方案等);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水土保持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水土保持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县市区;信息公开。 水土保持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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