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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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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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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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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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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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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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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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行洪通道内影响行洪的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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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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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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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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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⑷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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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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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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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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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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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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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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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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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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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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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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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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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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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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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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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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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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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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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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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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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办公室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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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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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包括涉河部分工程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组织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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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办公室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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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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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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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办公室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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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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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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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办公室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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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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