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2年11月30日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2018年6月30日印发)附件四《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中关于招投标职权》中,载明省发改委“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职责。

5、焦作市“三定”方案规定市发改委“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230房间 服务电话 0391-3569728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356938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被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
进行告知 告知被检查对象有关检查事项及要求、权利及义务。
实施检查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报告陈述、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电话探访、延伸检查至相关方、进一步调查论证等方式进行。
做出决定 根据检查情况,形成初步书面检查结论。报单位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进行送达/通报。
督促落实 督促被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对不予整改,或弄虚作假和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跟踪监管、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对情节或结果严重的,通报或移送至有权处罚机关。
持续监管 将屡次出现问题的对象列为监督检查重点,按规定进行持续监管。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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