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方案审核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前置条件 符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标准。
所需材料 1.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3.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批复、立项批复、红线图
4.重大改建项目应进行多方案比选;方案应包括污水临时排放方案、污水运行影响评价,排水设施应急保护方案内容
5.建、构筑物与市政排水设施平面图、剖面图及技术参数
6.规划部门许可排水管位迁移书面意见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18303978428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用事业管理科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公用事业管理科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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