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发卡企业未按要求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市商务局 服务电话 3569763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焦作市商务稽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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