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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市商务局
服务电话
3569763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焦作市商务稽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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