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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提供退卡服务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市商务局
服务电话
3569763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焦作市商务稽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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