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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按规定将资金退还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市商务局
服务电话
3569763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焦作市商务稽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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