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市商务局 服务电话 3569763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焦作市商务稽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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