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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规模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市商务局
服务电话
3569763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焦作市商务稽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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