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申请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
送达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包含送达信息。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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