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请示件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保护措施及具体方案(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审核:承办科室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审核:承办科室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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