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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实施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备案报告
2.河南省文物调拨(借用)清册
3.借用文物双方的协议书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审核:承办科室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有文物的保护管理,对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确保文物安全
焦作市文物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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