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实施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备案报告
2.河南省文物调拨(借用)清册
3.借用文物双方的协议书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审核:承办科室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有文物的保护管理,对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确保文物安全 焦作市文物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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