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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机关事务局
实施依据
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3.《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焦编〔2010〕35号);“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处置工作;组织拟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前置条件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
所需材料
单位申请、车辆行驶证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会议中心315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38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5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受理
受理责任:市政府受理有关单位申请,批转市事管局提出意见;市事管局受理有关单位申请,提出意见。
车辆管理科
2.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审查车辆编制和车辆购置资金来源,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按照规定审查车辆编制和车辆购置资金来源,提出审查意见。
车辆管理科
3.决定
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由市事管局告知单位到市事管局办理一般公务用车购置手续;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车辆管理科
4.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完善市直行政事业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对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监管。
车辆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车辆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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