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实施机构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实施依据
|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前置条件
|
|
所需材料
|
1.申请表
|
征收(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10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0工作日
|
受理地点
|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服务电话
|
0391-3568438
|
投诉机构
|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投诉电话
|
0391-3568555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申请
|
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公共文化与艺术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
|
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公共文化与艺术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审核
|
审核:承办科室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
公共文化与艺术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决定
|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
|
公共文化与艺术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送达
|
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公共文化与艺术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