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审核:承办科室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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