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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实施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河南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领表
3.申请单位依法依规经营承诺书
4.机房设施清单及机房管理制度、管理人员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6.宾馆、酒店星级证明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审核:承办科室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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