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实施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请示件
2.工程项目设计方案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审核:承办科室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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