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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二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因工程规模巨大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束七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七日内作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书。对没有文物埋藏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有文物埋藏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 “ 一、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一)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向设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二)在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考古机构,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进行专项考古调查,编制《文物调查工作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可后提交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三)在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根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勘探,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提交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四)在工程实施前,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编制考古发掘计划,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送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发掘计划与建设单位签定工作合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经批准后实施。如发掘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上报。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应按照以下规范进行(三)考古勘探考古勘探主要依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的已知文物点和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考古钻探,查明地下文物分布状况。《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由文字、图纸和照片等部分组成。文字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堆积深度、勘探结果、保护意见等;图纸包括文物点分布图、勘探平面图等;照片包括工作场景、遗迹、遗物等。《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应于勘探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基本建设考古工作顺利开展(一)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跨省区建设项目的考古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抄报国家文物局;特别重要的考古项目,由国家文物局进行协调。省级以下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考古发掘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请示件
2.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不涉及净地出让的建设项目提供)
3.宗地实测图(涉及净地出让的建设项目提供)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审核:承办科室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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